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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不买产品 客户遭禁六天

1998-06-0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朱伟光 我有话说

本报讯只因不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长征村长征冶炼厂产品,湖南省桃江县板溪锑品矿冶厂业务员陈耀东竟被长征冶炼厂厂长潘宏民非法软禁六天,精神几乎崩溃。

5月19日,被解救出的陈耀东向记者哭诉说:“我是5月5日从湖南来到哈尔滨市长征冶炼厂购买阳极泥的。到厂后,与该厂厂长潘宏民进行了洽谈,并于5月10日与该厂签订了购货合同。合同规定发运计划由需方负责;付款方式为拿到火车提货单后付款(转帐),货物的验收标准为无杂质。5月11日,我去哈南站办理整车发运手续。这时知道,黑龙江省有规定:有色金属出省经营,必须有市计委和省计委的证明方可办理手续。而这些在签合同时,潘厂长没有向我说明。当天,我到市里花800元买了包装袋,又联系了汇款行。回到该厂,我找到潘,让他尽快给办理出省手续。5月12日,潘通知我说到市计委办理外运手续需花1000元钱,到省里还不知要花多少钱。我问为什么要花这么多钱?他回答说,因为长征冶炼厂没有在省、市计委挂名,要盖章就得交费,而这笔费用得由我来出。我当即表示不能接受。接着,我和潘商量付款和扣除水份的问题。潘提出要我方先汇5万元办理外运手续;水份只能按10%扣除,而10%的水份只扣今年加工生产的,以前的一概不扣。我没有同意,我的意见是付款方式必须按合同办,即拿到火车提货单后付款,水份按实际含量扣。潘一口回绝说,要这样不卖了。我一看生意做不成了,当天晚上,与厂里联系,厂长说,这批货不要了。”

“第二天一早,我回市里时,潘宏民骑摩托车在乘车点截住了我,说走是不行的,必须赔偿长征冶炼厂的损失。就这样,我被迫上了潘的车。在厂办公室,潘对我说,要走可以,必须先交伙食费、住宿费,包装寄存费200元,然后叫我厂厂长来哈尔滨打官司。我说,打官司可以,法院让赔多少,我就赔多少,我身上已没有钱了,给你100元,再押上块双狮手表或打欠条行不行?潘一口回绝,说要押就押手机,否则就必须等家里来人。就这样,我被软禁了。”“5月13日上午,我找潘,表示愿意给他伙食费、住宿费,但必须把自己买的包装袋拿出去卖了,潘拒绝。潘说,你必须要阳极泥!后来听说有别人要买阳极泥,潘又说不卖了,让我赔他5000元或1万元的损失费。从5月13日开始,我的行动始终有人监视。直到5月19日,我厂向北京新闻界求救,我才被解救出来。说心里话,我再也不敢来这儿做生意了!”

记者就此事打电话采访了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教授董延林,董教授指出,这是一起经济合同纠纷。作为需方,完全有理由决定是买还是不买。厂家不让陈耀东回家,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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